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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买房,分手怎么分——同居析产纠纷案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9-05-28 16:43:07

曾经双宿双飞,而今劳燕分飞。缺少一张结婚证给同居男女带来的不仅仅是没有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更多的是分手时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期间合资买房或一方出资共同居住过的房产分割的无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难度就在于它不同于离婚纠纷中大多数夫妻共有房产可以一分为二,而“准夫妻”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由于其主人间发生的迥然不同的感情纠葛和购房故事,结果令人难以预料。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点评,关于同居期间共同支付首期款和按揭款,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分割问题。

【案例提要】

 一对情侣同居后分手,男方搬离由女方一人继续居住,房产证上登记男女双方各占70%30%的份额。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女方享有房屋30%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女方认为,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的该房屋应平均分割。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酌定男女双方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0%40%的财产份额。鉴于男方在房屋产权中享有较大的份额,且贷款在男方名下,故法院确定男方享有房屋所有权,支付女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案情回放】

20088月,范爱民(男方化名)与李晓晓(女方化名)由于工作上的接触相识了,两个人由于业务关系经常见面,每次见面时到了下班时间,范爱民便邀李晓晓一起共进晚餐。由于俩人大学毕业后都离开家乡和读大学的城市,来到同一个陌生城市发展,有着相似的选择和追求,吃饭时聊起各自的经历和志向,两个年轻人很快就互相吸引并相恋了。他们在热恋中刚刚度过2009年的春节,经过过去一年里一路狂跌到底的房价却突然一天一天地涨起来,看到周围的朋友都在出手购房,范爱民和李晓晓的心思也活动起来,经人推荐,俩人共同看中了一套环境和装修都不错的二手房,总价76万余元,首付30万余元。但范爱民手中只有21万多元的积蓄,李晓晓便从自己的积蓄中拿出8万多元凑够了首期款,俩人共同购买了这套房,剩余房款由范爱民进行贷款。房屋产权登记为范爱民、李晓晓各占70%30%的份额。

20093月,在经过简单装修完毕后,范爱民和李晓晓搬进了这套房里。然而两个年轻人常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当初惺惺相惜的感觉不在了,双方越来越觉得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范爱民为了耳边清静,干脆搬回了集体宿舍。俩人的感情日渐疏离,终于有一天范爱民提出了和李晓晓分手。俩人因分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范爱民于20108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李晓晓享有房屋30%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并要求李晓晓在一个月内搬离。

李晓晓在庭上辩称,房屋贷款并非范爱民一人在还,自己先后共计从账户中转账2.6万元给范爱民归还房屋贷款。除去首付8万多元是自己出资外,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李晓晓出资。在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大部分由李晓晓承担。所以范爱民主张李晓晓享有30%的份额明显有失公平。李晓晓提出,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的该房屋应平均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贷款银行认为,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倾向不变更主贷人。经范爱民申请,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45万余元,装修价值约为3万余元。

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酌定范爱民与李晓晓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0%40%的财产份额。鉴于范爱民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且贷款在范爱民名下,故法院确定范爱民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他给付李晓晓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颜宇丹律师评案】

这是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案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不论出资多少产权份额多少,一般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一般以房屋产权证明上各自所占份额为标准,综合出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酌定具体财产份额。

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既没有血缘关系,又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呢?为避免一旦感情出现裂痕,对房产分割出现纠纷,以及对有关房屋的财产补偿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进行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该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全面履行。即使分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而引发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将依据双方的约定内容来判决。

关于颜宇丹律师

颜宇丹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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