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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违建”普查登记:非确权,不可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茂荣律师团队2022-03-11 16:33:12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主攻:房地产大要案、小产权房(含农民楼、历史违建、绿本房)拆迁买卖析产纠纷


就深圳历史违建申报,笔者曾于2020年2月24日撰文《“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的性质和作用|以案释法》,认为《收件回执》性质仅仅是“一纸收据”,不能证明权属关系,甚至不能证明持有人与“历史违建”的建造、占有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如自己建造或所有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被他人申报取得了《收件回执》,可否起诉行政机关要求撤销?对此笔者认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即:不能!

裁判文书:邓德平、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粤行终157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2月30日

裁判原文:按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款“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的规定和第五条“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的规定,该登记行为亦只是行政机关在开展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工作的过程中,对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主动申报房屋权利的客观记载,并不产生法定的权属确认效力,对邓德平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

据此,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邓德平的起诉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邓德平上诉时坚持认为大浪街道办为案外人就涉案房屋进行了申报登记及产权确认,案外人因恶意抢先登记成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侵害,主张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雷!法院说已拆违建也要政府“确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

信荣说:“行政起诉撤销错误普查登记”和“民事起诉确认《搬迁补偿协议》无效”,均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上述案例起因于邓德平认为自己出资建造的历史违建被他人冒名申报,并因城市更新已与开发商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收件回执》确因没有确权效力而不具行政可诉性,而《搬迁补偿协议》为他人与实施主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他人无权签约、无权处分,也是合法有效的,更何况以权利人身份起诉他人无权处分,首先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又涉及违法建筑确权非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故行政起诉要求撤销普查登记和民事起诉要求确认《搬迁补偿协议》无效,均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那如果自己享有权利的历史违建,被他人占有、申报、与实施主体签署了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协议》,自身合法权益到底如何保护呢?——很抱歉,深圳一套回迁房价值数百上千万,这种疑难复杂案件的“争议解决方案”涉及对方当事人巨大利益,是信荣律师团队多年不断试错后的经验总结,只服务于我们的客户,不便免费公开,如遇到类似纠纷,可委托我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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