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团队 首席律师
主攻:重大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小产权房(含农民楼、历史违建、绿本房)拆迁、买卖、析产、继承纠纷
网友咨询:
夫妻双方均为香港人,香港结婚,婚后在深圳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另一方签字同意?如没签字,房子过户后,另一方会不会打官司讨回?听其他律师说买家属于善意第三人,过户成功就没有责任了,是真的吗?
笔者答复:
该问题涉及到房子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如属于共同财产,则必须配偶同意,反之,如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则无需配偶同意。
就无特别约定婚后财产权利归属,大陆法律和香港法律的规定完全相反:
大陆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制:《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香港法律则明确规定夫妻分别财产制:《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规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登记于一方名下即为该方个人所有,处分无需配偶同意。
就咨询问题,根据香港法律归属于登记一方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故而《买卖合同》无需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事后知晓,也无权主张权利。
至于“买家属于善意第三人,过户成功就没有责任”的说法,是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隐含前提的,因实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并不存在第三人善意或恶意之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便按大陆法律,因买家已知卖家已婚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签订《买卖合同》也不是善意第三人,即便完成过户,配偶一方也有权追回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