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邵女士4月初签约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完定金没几天,房产新政就出台了。邵家已有一套住房,再买就算二套,新政规定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本利率的1.1倍。邵女士的预算是贷款享受7折优惠,现在折扣没了,利息涨了,她难以承受,便提出不买此房。
法院认为不属违约
但卖房人可以扣留定金
一起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买卖双方都指责对方违约,法官的天平会偏向谁?日前,南京建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买房人邵女士在签约当天支付了3万元定金,足见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提出解约,是因为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该通知对其履行合同义务有重大影响,并且是其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显然,其决定不再购房是有正当理由的,不属于违约。卖房人张先生虽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解押手续,但这只是小瑕疵,如果双方有意继续按约履行,完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并不会直接造成合同履行不成的后果,所以也不属于违约。
那么卖房人张先生要不要返还定金呢?法官认为,无需返还。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定金是买方对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的担保,只要买方未能履约,不管是出于客观原因还是出于主观原因,卖方都有权扣留定金。因此判决邵女士无权要求张先生返还3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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