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国际惯例,房产税也称物业税或不动产税,既包括流通环节征收的税赋也包括保有环节的税赋。因此对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只是房产税的一部分。中国针对流通环节的房产税比重较大,而对保有环节征税较少,因此流通环节房产税是重税,保有环节是轻税。
房产税征收的合理性
从本质上说,我国当前面临的并非是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而是房产税如何征收才更为合理。财产性税收和土地归公均有其道理,但不符合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当前我国有三类性质的土地:农村土地,出让的土地(相当于在缴纳租金后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不需要缴纳租金)。
但中国的法律规定反而是出让的土地在缴纳租金后只有70年的使用权,而不需租金的划拨土地却享有使用权。如何对待这三种土地是当前需要面对的问题。
中国有小产权房,这类房屋不归政府而归农民,但国家却想对小产权房征收土地。这一按照产权划分应归农民或至少归农村集体。在中国还有多类类似于小产权房的房屋,这些房屋的土地性质造成了其产权不完全。
类不完全产权房屋是租用土地盖建的商品房。批实行租用的土地有些已经面临到期,如1986年深圳实行土地出让试点,时限为20-30年,还有80年代青岛拍卖的土地使用期限也是20-30年,这些土地都即将到期或已到期。这些地区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在租用者补交租金后可以继续使用土地20-30年。
1991年时,国务院55号令中对国有土地产权完整性按照使用年限40年、50年和70年划分了界限,之后各地的执行有所差别。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居住类土地使用70年后有权续期,但并未就如何续期费用做出规定。但是,租用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上建筑的房屋产权的不完全性。因此理论上说征税应该与完全产权的房屋采取差别对待。
第二类不完全产权房屋建在非产权土地上,由于土地没有产权,房屋产权自然更不完整。这中间房屋的建造土地可能是农民耕地、宅基地、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三类不完全产权房是无转让权利的房屋。当前中国有大量房屋无转让权利,如军队分房过程中将房屋私有化了,可购买这类房屋,也可获得产权证,但拥有者无权卖出房屋。
第四类不完全产权房是限制转让权利的房屋,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包括房改房也是一样,房改房是93%-97%的产权,仍是不完全产权,如果房产者想要卖出住房,需要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费用或出让金,才能获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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