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国际惯例,房产税也称物业税或不动产税,既包括流通环节征收的税赋也包括保有环节的税赋。因此对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只是房产税的一部分。中国针对流通环节的房产税比重较大,而对保有环节征税较少,因此流通环节房产税是重税,保有环节是轻税。
如果差别对待新老住房,就可能出现价格双轨制甚至多轨制。当前,中国的房屋从产权登记角度来分有31种登记方法。如果区别处理,每个人会因房子来源和土地使用情况不同而出现多种差异。如不实行多轨制就很难解决这些问题。房产税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征收标准和对象。
1956年匈牙利出台的政策中对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5平米的家户进行征税,成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里个对房屋面积征税的国家。1960年日本提出人均住房25平米以下算做困难户,两国房产税征收标准差别巨大。所以,针对房产税征收中的归公问题和调节贫富差别问题,很多国家存有争议。而中国当前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
同时,中国的土地和房产税制存在重复征税。根据国际现状,凡收取地税或财产税的国家,在买房时均减免个人收入所得税。无论是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日本还是香港,均是如此。土地出让过程的重复征税,既交地租,也交地税,这类制度中的典型国家是英国。
但中国和英国仍存在较大差别,中国土地出让金一次性需缴纳70年。按照税务局的预算,70年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对无限期土地使用权价值征收100%的税。但当前中国房价中,不仅算入了土地出让金,还要额外缴纳地税,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
其它国家的房价之所较低,主要是因为其租金为一年一交,因此房价中不包括土地租金,而我国当前是70年出让金计算在房价里,并且占房价的大部分。同时,其它国家是在办理房产登记后征税,而中国则是卖房时先行征收出让金30%-60%,之后再通过物业税征收剩余部分。因此,国内外税收基数相差巨大。
房产税的作用不仅是要实现市场的长治久安和缩小贫富差别,还要降低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即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可得性,先让人人有房可住,再征收后续税收。但目前我国基本采取的是事先征收的方式,而且重复征收现象也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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