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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床异梦,婚内隐瞒离婚后转移房产,一方发现后怎么办?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7-09-01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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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要】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置一套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女方因发现男方在婚内有外遇而提出离婚,离婚时男方依然隐瞒该套房产未予分割。离婚3年后,女方偶然发现该套房产,遂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女方起诉后,男方将该房产转移至现任妻子名下。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按房产估价2/3的比例赔偿女方。


【案情回放】

方勤(女方化名)与李玉龙(男方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 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生下一女。结婚7年后,李玉龙升职为他任职的国营企业的总经理,这时的李玉龙事业有成,成熟而有魅力,而方勤生完孩子后体型变得臃肿不堪,为了家庭放弃了原来的工作,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由于方勤长期脱离社会,夫妻俩人在家除了商量女儿的教育问题外,几乎没有什么共同语言,日子波澜不兴地缓缓流淌着。

到了婚后第七年的“七年之痒”的时候,李玉龙的企业新来了一位总经理秘书萍萍(化名)。萍萍是位家在农村的大学毕业生,长得小巧玲珑,善解人意,让人见了有种楚楚可怜的感觉。萍萍的出现让李玉龙的生活中注入了新鲜的空气,他们每天上班在一起工作,萍萍婀娜的身姿在李玉龙眼前晃来晃去,李玉龙难以抗拒地喜欢上了这个年轻女孩。萍萍一个人在城里打工,生活寂寞,常得到作为上级的李玉龙的关心和照顾,心里对他渐渐产生了好感和依赖。终于在一天晚上应酬后,李玉龙送萍萍回到她租住的单身公寓里,故事发生了。

至此后,李玉龙经常在萍萍的单身公寓里留宿不回家。不久后,萍萍告诉李玉龙自己有了身孕,李玉龙也觉得无法离开萍萍了,但又觉得抛弃发妻方勤有些不忍。萍萍也很理解李玉龙,并没有逼迫李玉龙离婚和她结婚。这样更让李玉龙觉得亏欠萍萍,为了补偿萍萍,李玉龙决定买套房子送给萍萍,但李玉龙手头的“私房钱”仅有50万,还有一些需要向银行贷款,如果以萍萍的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交单位的收入证明,银行还要向单位核实。萍萍刚参加工作不久没有能力买房,这样一定会在单位引起注意并惹人闲话,对两个人的影响都不好,于是俩人商量还是把房子的产权写在李玉龙名下。就这样李玉龙以自己名义买了一套带精装修的现售房,萍萍搬进了新房居住并生下了儿子。可是没有不透风的墙,李玉龙和萍萍的事最终还是传到了方勤耳中,方勤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断然提出离婚。李玉龙主动提出“净身出户”,把和方勤共同居住的房产归方勤所有,家中积蓄也全部给了方勤,女儿由方勤抚养,维持了10年婚姻从此划上句号。

离婚3年后,方勤有一次和朋友去麻友家玩麻将,和房主到阳台上赏花时,一眼瞥到自己的前夫李玉龙和他现任的妻子萍萍带着孩子拎着菜从楼下上了电梯间。方勤顺口问了一句房主是否认识楼下那两个人,房主说这对夫妻就是楼下的业主,从房子一入伙就住了进来已有5个年头了。方勤掐指一算,5年前李玉龙和自己还没有离婚,那这套房子就肯定是他们婚姻存续其间的共同财产,但李玉龙至始至终向她隐瞒了这套房产。

方勤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将被告李玉龙位于XX某住宅产权归原告方勤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玉龙承担。

接到法院传票后,李玉龙和萍萍为了保住这套他们俩人的“婚房”,以赠与的方式把房产过户到萍萍的名下,并在诉讼中抗辩该房屋属于案外人萍萍的财产,与方勤无关。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查明,位于XX的房产于2003年8月15日登记在李玉龙名下,登记价为50400元,以李玉龙名义向银行的贷款已于2005年9月提前还清。2005年12月,李玉龙与方勤以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法院调查期间,因李玉龙和方勤对涉案房屋现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方勤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XX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评估总值为1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故应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李玉龙个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方勤提出分割该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李玉龙不但在离婚时隐瞒该房屋,且在诉讼期间将该房屋以赠予的方式转移到案外人萍萍名下,该行为属隐瞒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少分或不分,因该房屋产权已转到案外人萍萍名下,分割该房屋已不现实,现原告方勤要求被告按该房屋评估价2/3比例进行支付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玉龙支付原告方勤84万元。

李玉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其理由为:根据法院规定,一方在离婚生效后,对财产分割有“反悔”的,可在一年之内起诉。但被上诉人方勤却在离婚三年之后提起诉求。显然,诉讼时效已过。

二审法院认为,方勤和李玉龙离婚时,上诉人李玉龙没有将该房屋的情况告知被上诉人方勤,被上诉人方勤在离婚后发现该房屋的情况,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其补偿被上诉人方勤2/3房价款,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献计】

本案焦点是涉诉的房产是不是婚内共同财产。涉案房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男方李玉龙名下,购房款也是以李玉龙的名义支付的,按我国《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李玉龙和方勤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使离婚后李玉龙与方勤与解除夫妻关系,李玉龙也无权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转移到案外人萍萍名下,李玉龙主张该房屋属于萍萍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玉龙和方勤离婚时,由于李玉龙没有将该房屋的情况告知方勤,双方对该房屋没有进行分割,方勤在离婚后发现该房产的情况,立即要求再次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李玉龙在与方勤离婚时隐瞒该房屋的情况,在诉讼期间又以赠与的方式将该房屋产权转移到萍萍名下,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该房屋,李玉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房屋产权在转移到案外人名下,分割该房屋已不现实的情况下,因此法院根据女方方勤请求,判令男方李玉龙按照该房屋评估价值的2/3比例对方勤进行补偿是合理恰当的。

如果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致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于发现该财产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否则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后起诉,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权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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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考官、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2017年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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