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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现象抬头,退房需披上合法外衣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8-11-01 16:11:18

颜宇丹律师

据资料显示,最近,范围内房价下跌的范围和幅度比以前明显扩大了。从环京地区、上海外环到深圳关外;从厦门、合肥到杭州,再到其他二三线城市,房价下跌的情况越来越多。

一线外围及热点的二线城市已经出现幅度明显(15%以上)的下跌,二手房交易量大幅萎缩,有价无市的情况十分普遍。三四五线城市,有棚改资金支持的地方,房价还撑在顶部,其他不少已经开始出现幅度明显的降价。

因为房子跌价带来的业主“维权”打砸售楼处的新闻也此起彼伏:

2018年10月4日,江西省上饶市。某知名开发商推出的高铁概念豪华楼盘,每平米从半年前的1万降到7千,降幅30%。业主“维权”。

2018年9月13日,杭州滨江未来海岸的业主们拉起了横幅,向开发商施加压力,要么不准降价,要么退房。


  但是,不是因为房价回落购房者就可任意退房,退房是需要一定法律理由的。

    退房的法律术语是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当达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买方便具有了解除权,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就是达到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比如本丹柱法律团队正在办理的一个退房的案子,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买方被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在产权登记备案后180天内办出房产证。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方可以退房,但卖方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内未能办出房产证,这种情况就是约定解除条件出现,可以进行退房。法定解除指即使合同未约定,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条件,买受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手商品房交易中具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三)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

    (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开发商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十)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十一)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十二)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手房交易中除卖方违约以外,出现以下情况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经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屋

    (四)被依法查封、限制的房屋不能转让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解除合同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否则超过期限则丧失了解除权。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的最长期限,则合同优先,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退房。如无合同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赋予了双方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是有条件下的解除。当然,如果逢房价下跌,你买了房以后后悔了,刚好达到退房条件,还是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丹柱法律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颜宇丹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刘京柱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丹柱法律团队创始人,中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书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自1993年6月起先后在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担任法官20余年,获个人三等功二次,曾担任民事审判指导小组组长,2015年6月自法院辞职,辞职前为国家一级法官,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纠纷领域颇有专长,在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多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受到普遍的欢迎。

曾俊欣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曾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擅长处理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潮汕话。秉持“专业专注”的原则,以对客户负责、认真办案的理念,获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李瑶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任职法务主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 

 陈奇俊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房地产、继承、劳动等民事纠纷和各类常见刑事案件,精通粤语、潮汕话和客家话,拥有三星集团等巨型外企的管理工作背景。工作严谨、高效,崇信细节成就专业,专业助力成功。

吴泽人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学士。擅长处理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案件、股权纠纷案件以及刑事辩护。坚持以“专业、细致、负责”的精神服务客户,尽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楚平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实习,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本着“务实、勤恳”的原则协助团队更好的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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