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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住建部发文:住房按套内面积算,不能小于22㎡!

文君言2019-02-23 10:32:33

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显示,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住宅规范,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

此次38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包括了《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住宅规范》”),全文约3.1万字。《住宅规范》指出,这一住宅项目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而制定。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住房套内使用面积,《意见稿》规定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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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澎湃新闻注意到,《住宅规范》第二部分2.4.6条指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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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住建部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房屋应由套内面积来进行交易。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本条是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关系到每个住宅用户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住宅建筑主要以建筑面积进行交易,这样会出现同一项目的建筑面积相同而套内使用面积不同的问题,以此加剧“公摊面积伤民”的矛盾。

2018年,有关住房公摊面积曾经引发广泛讨论。

2018年7月,“瞭望智库”微信公号发表文章谈到:提到公摊面积,几乎每个购房者都有一肚子的抱怨——花了100平米的钱,却只买到一个70平米左右的房!

2018年8月,新华社对此发表评论《买100平米房子只得70平米,"公摊面积"让我们很受伤!》指出,诚然,公摊面积问题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长期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值得注意的是,公摊面积缺少标准、管理混乱,不仅会让消费者在购房时需支付更多房款,更使之在未来要支出物业费、取暖费等更多成本。而随着房屋精装修政策乃至未来房地产税出台,购房者遭遇到的问题还将进一步加剧,产生的各类矛盾也将愈发尖锐。

2018年9月14日,新华社发表调查文章《买100平米得70平米:公摊面积7大乱象》指出,在当前房价企稳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利,频频打起住房公摊面积的主意,“买100平方米得70方米”,个别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甚至超过50%。记者采访了解到,公摊面积“猫腻”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居住获得感。

部分业内专家认为,公摊面积是房地产市场“最不透明的一项指标”,由此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及服务收费争议由来已久。他们建议,从制度上堵住现行法规漏洞,考虑适时引入国际通行的以套内面积为单位的房屋计价体系。

新华社文章指出,调研显示:国际通行的房屋交易计价单位多为所见即所得的套内面积,国内对此虽无统一规定,实际操作中却普遍采用建筑面积计价。但时至今日,都无法律法规对“公摊面积”做出明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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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摊:重庆已经执行17年

易居智库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严格来说,房产税按套内面积征收引发民怨较小。从更长远的观点看,未来要建设开放式街区小区环境,公共通道部分该如何征税,会否增加公摊面积,如何缓解社会矛盾,都值得深思。

除了官方,一些业内人士也开始呼吁按套内面积计算。

2月22日,据中山日报报道,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委员钟国平建议,对商品住房销售进行立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商品住房按套内面积进行销售,并将此规定纳入住房销售合同。

实际上,早在200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首次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2002年6月,重庆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

该条例于当年8月1日施行,宣告重庆在率先强制施行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政策,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

谈及重庆为何要做强制改革商品房计价方式的“先驱”,时任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处长曾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房,限度地减少房地产交易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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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层楼以上应安装电梯

除了按套内计算面积之外,《住宅规范》还对未来的住宅电梯安装提出明确规定,《住宅规范》提出,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具体而言,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0米×1.60米,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米。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1台。

对于既有住宅建筑,要求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00千克,轿厢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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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要全装修交付

《住宅规范》提出,城镇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即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毕,达到基本使用标准。

同时,住宅交付时应当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等条件,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合格。

同时,《住宅规范》对房屋验收交付给出了详细的标准。如对放水工程要求,防水墙、地面无渗漏、无积水;抹灰顶面的要求则是,粘结牢固,无空鼓,表面平整、洁净,无裂缝,无爆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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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套内使用面积不能小于22㎡

其中,该意见稿显示,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3、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当三件卫生器具集中设置在同一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住宅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5、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符合本规范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6、厨房应设洗涤池、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灶具、排油烟机预留安装位置。

7、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8、卫生间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和顶棚应设置防潮层,卫生间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9、厨房、卫生间、阳台和户门的门槛高度及同层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10、套内入口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11、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

12、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13、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14、农村住宅采用室外厨房时,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并应设有屋盖。当厨房采用燃煤和燃柴时,应设燃料存放空间,且存放空间距燃煤、燃柴灶炉不应小于1.0m。

此外,关于卧室使用面积规定、卫生间布局、套内楼梯设置、阳台设置以及农村住宅卫生间设置均有以下细则: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

2 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3 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4 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卫生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在套内入口层时,该层应至少设有1间配置便器和洗面器的卫生间;

2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安装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1.13 每套住宅应有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套内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楼梯一侧靠墙时,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

2 当楼梯两侧均靠墙时,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3 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设有阳台时,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晾、晒衣服设施,且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2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3开敞式或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4各套住宅之间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每户农村住宅均应设室内卫生间或室外厕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室内卫生间时,应为独用空间;

2采用室外厕所时,应有防风雨、遮挡视线的围护措施;

3采用旱厕时,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应防止污染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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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太长,故此不能放入文中,有需要详细了解的小伙伴,可以加我微信私要文件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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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澎湃新闻

整合编辑:文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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