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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的计价方式与面积标注

深圳颜宇丹律师 2017-09-09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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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的计价方式有三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以及按套计价。商品房的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实得面积。商品房交易中的商品房分现房和期房,现房因已测量完成,面积固定,但现在开发商采取的一般为商品房预售方式,也就是期房,套内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较大,所以多采用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墙体面积及阳台面积组成。人们常说的实用率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使用率是套内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也未包括阳台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切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2.2米)的性建筑。

      那么,商品房买卖的三种计价方式应该如何在买卖合同中标注面积呢?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有记者采访中提出,有些楼盘销售现场的楼书和户型介绍册中只标注总建面,不标注实用面积,甚至不标注开间、面宽、进深这些基本的尺寸数据,当购房者问及具体实用面积时,销售人员也遮遮掩掩,并没有给予正面回答。这种行为是否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是否属于违规操作?笔者颜宇丹律师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楼书、户型介绍册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标注实用面积,开间、面宽、进深等数据,因此没有标注这些数据不属于违规操作。


【作者简介】

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考官、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2017年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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