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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达成后能反悔吗?

深圳颜宇丹律师 2018-04-09 18:30:53

案例提要

男女双方于婚后购买多处住宅及商铺。离婚时,两人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物业归女方所有,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另行支付女方一笔金额,自双方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女方反悔久拖不办。男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女方在庭上同意与男方离婚,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对男方承诺另行支付的数额同意,但对给付时间不同意,要求男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杨卓才(男方化名)与欧阳静(女方化名)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夫妻,不如说是生意伙伴。欧阳静认识杨卓才之前租了一间门面,以经营服装店为生。婚后,欧阳静不再打理服装店里的生意,全由杨卓才负责。过了不多久,服装店的房东想出售这间门面,杨卓才夫妻买下了这间铺头。杨卓才又看中了邻街的两间商铺,觉得很有潜力,在征得欧阳静的同意后,他向银行办理了按揭买下那两间商铺租给别人。有服装店的营业收入和商铺的租金收入两大块,杨卓才夫妻很快又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更大的住房搬了进去。杨卓才还与朋友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厂,该厂是登记在杨卓才朋友名下,杨卓才以隐名股东身份进行分红。

若干年后,两人感情日渐淡漠,无法挽回。杨卓才向欧阳静提出离婚。欧阳静同意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提出了很苛刻的离婚条件:他们所有婚内购买的物业都归她所有,没有还清的按揭款由杨卓才还,还要一次性给她50万元作为补偿。欧阳静对汽车修理厂的股份没有提出要求,因为修理厂的效益不太好,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修理厂在工商登记上或杨卓才与股东协议占有股份,所以欧阳静觉得和杨卓才争修理厂的股份没什么意义。杨卓才其他条件都答应,但他一下子筹集不到50万元。经协商,欧阳静同意这50万元的“赎身费”可以延长到半年之内付清。于是,他们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1. 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2. 双方确认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如下:①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区×路×花园×栋×号房产归女方欧阳静所有;②登记在欧阳静名下的位于×区×街道×号铺位归欧阳静所有;③登记在杨卓才名下的位于×区×大厦底座×号铺位和×铺位归欧阳静所有,所有按揭款项由杨卓才承担,杨卓才必须在6个月内付清所有按揭款,为欧阳静赎出房产证,并配合将所有权转移至欧阳静名下;④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区×路×花园×栋×号房产归女方欧阳静所有;⑤男方杨卓才承诺另支付女方欧阳静50万元,自双方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他们在协议上都签了字并捺上了手印。

签了这个不平等的“赎身”条约后,杨卓才从家里搬了出来,他多次约欧阳静去办理离婚手续,可是欧阳静就是拖着不办。杨卓才只得向法院起诉欧阳静,请求依法判令:1. 准予杨卓才与欧阳静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

欧阳静在庭上同意与杨卓才离婚,同意按《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对离婚协议中第5项中原告杨卓才承诺另支付欧阳静的50万数额同意,但对给付时间不同意,要求原告杨卓才在离婚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后因感情不和,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离婚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协议。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上述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但鉴于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的一方即男方自愿按照协议履行,同意将婚内所有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并未表示反对,可视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现原告杨卓才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杨卓才起诉要求与被告欧阳静离婚,欧阳静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对原告杨卓才的离婚请求予以照准。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杨卓才与被告欧阳静离婚;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区×路×花园×栋×号房产归女方欧阳静所有;三、登记在欧阳静名下的位于×区×街道×号铺位归欧阳静所有;四、登记在原告杨卓才名下的位于×区×大厦底座×号铺位和×铺位归欧阳静所有,所有按揭款项由原告杨卓才承担,原告杨卓才必须在6个月内付清所有按揭款,为欧阳静赎出房产证,并配合将所有权转移至欧阳静名下;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区×路×花园×栋×号房产归欧阳静所有;六、原告杨卓才承诺另支付欧阳静50万元,自双方离婚后6个月内付清。

颜宇丹律师评析

夫妻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了协议离婚后,对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的情况。

诚实信用不但是一种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就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是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单纯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同时法律也规定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合同订立各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所订立的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期限或条件。只有在所附期限届满或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成立、生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规定,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法院不能将没有生效的离婚协议作为依据,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解或判决。

本案中,欧阳静同意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割办法,但不同意50万的支付时间为离婚协议约定的半年期限,杨卓才不是有能力立即支付而不支付,是确实暂时没有能力,因而法院判决支持离婚协议约定的半年期限。

颜宇丹律师建议,双方一旦签订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为防止夜长梦多一方出现反悔,还是趁热打铁,督促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并同时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宜。


(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丹柱法律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颜宇丹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刘京柱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书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自1993年6月起先后在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担任法官20余年,获个人三等功二次,曾担任民事审判指导小组组长,2015年6月自法院辞职,辞职前为国家一级法官,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纠纷领域颇有专长,在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2015年10月加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在多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受到普遍的欢迎。

曾俊欣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曾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擅长处理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潮汕话。秉持“专业专注”的原则,以对客户负责、认真办案的理念,获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李瑶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任职法务主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 

 禹露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学士。曾在北京唐邦知识产权公司任职法务,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作为著名专家学者徐昕教授发起创建的微信公众号“正义联接”的运营团队成员,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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