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积金中心网站发布的《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0%。
草案还提到,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在深圳市就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缴存问题,《意见稿》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在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缴存的,不得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低于10%,不得超过20%。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
在提取和贷款方面,《意见稿》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36个月,且在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本市和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已按规定缴纳购房首付款;申请人提供了符合规定要求的担保;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者可以申请的额度不能超过本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型缴存群体的需要,公积金中心可结合缴存数额、缴存时间、缴存稳定性等因素,对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分类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后两年内,对在自愿缴存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可按年息0.5%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